(1)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赴香港或澳门的,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材料原件。
(2)因参会参展、影视拍摄、陪同就医事由申请赴澳门的,提交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或旅游局签发的《内地居民赴澳门参加会展活动证明》、旅游局签发的《内地居民因私赴澳门从事演艺活动证明》、仁伯爵综合医院或澳门协和医院或镜湖医院或科大医院或银葵医院签发的《内地居民赴澳门就医证明》与申请事由相应材料原件。
5、因首次赴澳门提交居留许可申请的,须交验《通知书(亲临办理“居留许可”申请手续)》,且在《通报须亲临本局办理“居留许可”申请手续人士名单》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