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以下简称港澳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淡蓝色或白色背景)的《北京市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未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申请;(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未满16周岁的,免提交居民身份证);
(3)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原件,(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4)亲属关系凭证(出生证或内地公证机关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公证);属于非婚生子女或亲子关系存疑的,需提交我局指定的医院或相关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属于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需提供其由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申请人属于收养子女的,须提交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凭证;
(5)父母结婚证原件;
(6)监护人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监护关系凭证及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重要提示:
1、申请资料属非中文表述的需提交经公证或者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2、申请材料为国(境)外机构出具,按规定需经过相应的公证、认证程序方能确认其合法性的,应提交相关公证、认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