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1月16日 发布
(二)照顾年满60周岁以上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且在港澳无子女的父母

申请人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没有具有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需要前往照顾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以下简称港澳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淡蓝色或白色背景)的《北京市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
3)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原件,并提交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4)港澳关系人在港澳无子女的公证,此公证是由中国司法部授权的港澳律师所作,公证左下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字样的蓝章;
5)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或由内地公证处出具的亲属关系凭证;
6)属于收养子女的,须提交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凭证;

7)港澳父母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书。

 

重要提示:
1、申请资料属非中文表述的需提交经公证或者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2、申请材料为国(境)外机构出具,按规定需经过相应的公证、认证程序方能确认其合法性的,应提交相关公证、认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