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用材料
1、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
3、原往来港澳通行证原件(有效期超过拟申请签注有效期30天以上)。
4、非本市户籍居民的户籍地公安机关有特殊要求的,申请手续与户籍地一致。
5、在京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原件(有效期三个月)。
二、商务材料
1、未办理商务备案的单位人员:
(1)企业(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个体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企业(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人事部门出具的派遣函原件,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处首席代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无需提交派遣函;
(3)企业(机构)为本人在企业(机构)登记地连续缴纳的近6个月或以上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处首席代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及退休人员无需提交,退休人员还需提交退休证原件及加盖企业机构单位公章的在职凭证。
2、个体工商户:提交个体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注:
1.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可以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2.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