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1月17日 发布
往来港澳通行证探亲签注
一、通用材料
1、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原往来港澳通行证原件(有效期超过拟申请签注有效期30天以上)。
3、在京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原件(有效期三个月)。
二、探亲材料
1、交验亲属关系凭证原件。亲属关系凭证包括:结婚证或出生证或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向同一受理部门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配偶和姻亲除外)的,免交亲属关系凭证。
2、亲属在香港定居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3、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4、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相应香港进入许可复印件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5、亲属在澳门定居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6、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7、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在澳门就业的凭证复印件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8、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复印件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9、亲属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和工作签注在港澳地区工作的,提交被探望人《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有效期内工作签注复印件。
10、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工作人员的内地亲属赴港澳地区探亲,需提交外交部驻香港或者澳门特派员公署出具的邀请函原件或《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署员直系亲属探亲申请表》原件。
11、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赴港澳地区探亲,需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直系亲属探亲申请表》原件。
12、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澳部队干部的亲属赴港澳地区探亲,需提交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澳部队政治部的邀请函原件。
注:1、“有效旅行证件”是指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
2、外文资料需翻译成中文。
3、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原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原签注受理部门再次申请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交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