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定居在中国,拟团聚中国籍近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和同胞兄弟姐妹)的从未取得中国国籍的华裔,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和住房条件,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二、需提交的材料:
1.填写完整、贴有二寸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的《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表》(国家移民管理局网页版http://www.nia.gov.cn——下载服务——表格下载,A4纸双面打印)
2.自愿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声明(声明样式详见附件1)(申请人现场亲笔签字;未满十八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法定监护人陪同办理并现场签字;法定监护人为父母,其中一方不能陪同办理的,应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
3.因出生地或血统取得外国国籍的华裔申请人,须提交国籍认定材料:
①申请人出生证(非婚生子女须提供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申请人与生物学父母亲子鉴定报告)
②取得现国籍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本人的出生地、出生时父母的国籍身份、父母所持护照及签证种类)
③中国籍父(母)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④本人出生时父母所持护照、签证证件或停居留证件
⑤父母一方为外国籍华人,需提交取得外国国籍的书面说明;其中属于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情形的,一并提交原中国户籍注销凭证;定居外国的相关材料(原中国护照、外国永久居留或长期居留凭证等)及加入外国籍的入籍文件或入籍时签发的公民身份证;如在加入或者取得外国籍后更名(英文姓名不是中文姓名的音译)的,提供外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外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姓名变更的相关文件
⑥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须出具离婚凭证
4.个人简历(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书面说明从出生至申请时的境内外居住、学习和工作等个人情况)
5.本人有效期内及曾取得的所有外国护照、中国签证或停居留证件
6.拟团聚中国籍近亲属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亲属关系凭证(有关国家主管部门出具的婚姻凭证、出生凭证、其他亲属关系凭证或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7.申请人中国籍近亲属基本情况、国籍情况、居住地、工作单位、职务、联系电话及对申请人入籍的书面意见
8.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的申请人国籍国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外无犯罪记录(国外全境的;起止时间从取得外国籍至今),未满十八周岁的申请人免提交
9.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的体格检查凭证(指定卫生检疫部门: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可关注“海关总署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微信公众号,选择“入境业务”预约),未满十八周岁的申请人免提交
10.申请人经济保障凭证(本人名下2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银行存款证明,未满十八周岁的申请人提交监护人名下2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银行存款证明)
11.确保能在京居住并落户的房产证、不动产登记证;申请时房产证和不动产登记证正在办理中的,提供经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本人、配偶、监护人名下均可);所居住的房产非申请人本人或配偶或监护人名下属本人其他直系亲属所有的,提供房产证、产权人及所有共有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经公证的产权人及所有共有人同意申请人长期居住并落户的声明书;属军队产权或者集体用房等无法办理房产证的,提供房产所属单位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允许其长期居住并落户的凭证
*备齐材料后需提前预约排期(预约电话:010-84016707)
*所提交材料均需核验原件,留存两份复印件
*外文材料需由国内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成中文,翻译件需加盖该机构的翻译章或公章。(外国护照仅需翻译有效期内护照)
*所有提交材料如系外国主管部门或者公证部门出具的需经我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如相关证明附有《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国签发的附加证明书,经核验属实的,免于驻外使(领)馆认证;对非缔约国或者不适用《公约》的缔约方公文书,仍适用驻外使(领)馆认证程序。(申请人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凭证无需认证)
附件1:
自愿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声明
本人张三,英文姓名ZHANG SAN,男,****年*月*日出生,**国籍,现持**国护照号码*******。
本人郑重声明:自愿申请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再保留**国籍。上述内容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