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1月16日 发布
往来港澳通行证换发申领及探亲签注
一、通用材料
1、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制证照片(申请人可以选择本人到预约办理的受理现场免费采集;也可以通过微信小程序“出境照通达”→点击“照相”查询社会化照相馆采集地点,自行前往付费采集证件照,采集成功后持“北京市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前往预约办理地点递交申请)。
3、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员可交验本人户口簿原件)。
4、原往来港澳通行证原件。
5、就读学校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研究生院、研究生部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北京高校非北京户籍大学生在学凭证》原件和高等院校在读大学生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核实加盖公章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获取)原件。
6、在京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原件(有效期三个月)。
7、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应当由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提供出生证或能够直接载明监护关系的户口簿或监护关系公证书原件,并提交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在申请表上填写监护人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原件。2019年1月1日后在京完成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申办并提交过监护关系凭证的,再次在京申办上述三类证件,可免予提交监护关系凭证。
8、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出生地等信息发生变更的申请人提交户口簿等相应凭证材料原件。
二、探亲材料
1、交验亲属关系凭证原件。亲属关系凭证包括:结婚证或出生证或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向同一受理部门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配偶和姻亲除外)的,免交亲属关系凭证。
2、亲属在香港定居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3、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4、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相应香港进入许可复印件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5、亲属在澳门定居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6、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7、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在澳门就业的凭证复印件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8、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复印件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9、亲属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和工作签注在港澳地区工作的,提交被探望人《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有效期内工作签注复印件。
10、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工作人员的内地亲属赴港澳地区探亲,需提交外交部驻香港或者澳门特派员公署出具的邀请函原件或《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署员直系亲属探亲申请表》原件。
11、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赴港澳地区探亲,需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直系亲属探亲申请表》原件。
12、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澳部队干部的亲属赴港澳地区探亲,需提交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澳部队政治部的邀请函原件。
注:1、“有效旅行证件”是指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
2、外文资料需翻译成中文。
3、因相貌发生较大变化的需已在户政部门更换人口系统照片;因人口信息发生变更申请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情况,需先行前往户政部门同时变更身份证和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