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1月16日 发布
(一)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人员的内地配偶及其偕行的未满18周岁子女

夫妻一方为港澳居民,另一方为北京市居民,赴港澳团聚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以下简称港澳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淡蓝色或白色背景)的《北京市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
3)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原件,并提交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4)结婚证原件;如夫妻一方或双方不是初婚,还需交验离婚证或死亡凭证原件;申请人在国外登记结婚的,需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结婚证书或者结婚公证及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5)港澳配偶同意其以家庭团聚为目的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书;
6)夫妻团聚可申请偕行未满18周岁的子女,子女除需在父母申请表“偕行儿童”一栏填写外,还需每人另填写一张《北京市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并提交出生证。偕行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或亲属关系存疑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或相关机构进行的亲子关系鉴定;属父母离异的,需提供其由即将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的法院判决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以及监护人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
重要提示:
1、申请资料属非中文表述的需提交经公证或者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2、申请材料为国(境)外机构出具,按规定需经过相应的公证、认证程序方能确认其合法性的,应提交相关公证、认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