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1月16日 发布
在京工资性年收入和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规定标准

(一)申请条件

       外国人在北京已连续工作满4年,且4年内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申请时及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每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年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低于工资性年收入标准的20%;经现工作单位推荐,可以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


(二)申请材料

1.2张2寸近期正面免冠白色背景彩色照片及电子版照片(刻录光盘提交)。

2.申请人有效外国护照及在北京近4年连续办理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复印件。

3.国外(所属国)无犯罪记录凭证复印件(凭证须经附加证明书认证或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提交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凭证,凭证及认证出具时间均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

4.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医疗机构签发的体格检查凭证复印件(在京指定的出入境卫生检疫部门为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认证的出具时间应在受理之日前6个月内)。

5.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的工资凭证原件。

6.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缴税凭证复印件。纳税时间应为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

7.现工作单位出具的推荐函原件。

8.单位登记凭证复印件。企业应出具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其他单位应出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凭证材料。如任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还应出具《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

9.《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复印件。有效时间段应为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有关任职单位、职务及个人情况等信息应与任职凭证等有关凭证一致。

10.申请人曾具有中国国籍,需提供曾取得外国定居资格凭证、入籍纸或户籍誊本、入籍时使用的的中国因私护照复印件。

11.申请人个人简历18周岁至今,要求年份和月份之间连续)。


注:1.需申请人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字。

   2.申请人姓名发生变更的,需提供更名凭证。

   3.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凭证需经附加证明书认证或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外文材料需译成中文,并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公司公章。

   5.递交复印件(A4纸规格1份)前均需审核原件。

   6.申请人如需在《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上打印中文姓名,应在申请表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栏目中明示是否打印中文姓名。

   7.未注销中国户籍、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应注销后再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