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指不具有内地常住户口的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以下简称港澳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淡蓝色或白色背景)的《北京市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
(3)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原件,并提交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4)内地无子女的凭证(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如港澳子女系申请人独生子女的,需申请人所在单位计生部门出具其是否领取独生子女奖励金的情况说明,如有在国外定居或加入外国籍的子女,需提供子女居住国的定居证或外国护照复印件(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及国内户籍注销页,子女已故的需提供死亡凭证;
(5)亲属关系凭证(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内地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
(6)属于收养子女的,须提交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凭证;
(7)港澳子女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声明。
重要提示:
1、所有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均应使用A4纸。
2、申请资料属非中文表述的需提交经公证或者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3、申请材料为国(境)外机构出具,按规定需经过相应的公证、认证程序方能确认其合法性的,应提交相关公证、认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