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已依法取得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港澳关系人及内地父亲或者母亲的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淡蓝色或白色背景)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定居申请表》或《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澳门定居申请表》一式两份;未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申请;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未满16周岁的,免提交居民身份证);
(3)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
(4)内地父亲或者母亲的北京市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
(5)亲属关系凭证(出生证或经内地公证机关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公证);属于非婚生子女或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关系鉴定;
(6)父母结婚证原件;(属父母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
(7)监护人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监护关系凭证及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重要提示:
1、申请资料属非中文表述的需提交经公证或者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2、申请材料为国(境)外机构出具,按规定需经过相应的公证、认证程序方能确认其合法性的,应提交相关公证、认证材料。